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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誰都不想撫養孩子怎么辦?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4-10   點擊數:82

  父母雙方離婚后誰都不想撫養孩子怎么辦?浙江省寧波市海曙區人民法院在離婚案件審判中引入未成年保護的“社會觀護員”制度,請社會人士對孩子的歸屬進行第三方調查,為法官做出最適當的裁決提供有力參考,使未成年人利益得到最大保護。這是浙江省第一家法院引入該制度。

  一起依靠“社會觀護員”裁定的案件

  海曙法院日前調解了一起離婚案件。原告小許(女)和被告小季(男),兩人結婚不到兩年,孩子小浩還未滿周歲。兩人對于財產分割沒有意見,只是對孩子的撫養權有爭議。小許說娘家還有一個快70歲的老父親,自己收入不高,無力撫養孩子。小季說自己母親也吃不消帶孫子,而且這么小的孩子最好還是由母親(小許)撫養比較好。

  海曙法院在調節此案前,由寧波大學老師及其他幾名社會人士組成的“社會觀護員”對孩子的當下生長環境以及父母雙方的經濟收入、生活狀況、鄰里關系等各方面情況進行了一番調查,最后出具一份調查報告供法官在調解時作為重要參考。

  據海曙法院副院長張丹丹介紹,未成年人在心智上相對不成熟,在部分家事案件中,未成年人并非當事人,其利益卻會因家事案件當事人的訴訟受到直接影響。如在離婚案件中,案件當事人為了自身利益考慮,就未成年子女的撫養問題產生較大分歧,要么都想管,要么都推諉不管,最終導致未成年人的利益遭受損害。

  張丹丹說,相關法律法規國際上有過先例,我國參加的1989年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3條規定了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則,要求做出影響未成年人利益的決策時,必須考慮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各國根據這一規定設立了相應的制度,如德國設立了程序輔助人制度,美國馬里蘭州設立了未成年子女訴訟代表人制度,目的都是為了維護未成年人利益的最大化。

  社會觀護員的職責是家庭訪視與社會調查

  據介紹,由于要保護未成年人民事權益的實質正義,必須依賴大量的客觀信息來幫助法官作出判斷,僅憑法院的力量還無法做到。因此,海曙法院嘗試在離婚、監護、收養、撫養等涉及未成年人人身權益的案件中,引入“社會觀護員”制度,以最大限度地保護未成年人的利益。

  社會觀護員制度是指由公益性的社會觀護組織推薦合適的社會人士,接受人民法院的委托,在審理離婚、監護、收養、撫養等家事糾紛中涉及未成年人人身權益的案件中,開展家庭訪視、社會調查、提交觀護報告、獨立發表觀護意見、協助調解、判后回訪等工作,以及在特定情形下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為未成年當事人的代理人等社會觀護工作。

  張丹丹表示,“社會觀護員”需要有一定的社會閱歷和較強的人際溝通能力及幫助、維護未成年人權益的能力,最好具有心理學、教育學及法律方面的基本知識。既可以是大學教授、學者專家等專業人士,也可以是社會熱心人士。日前,海曙法院與“銀發護苗工作室”和“寧靜港灣”兩家公益組織簽訂合作協議,由這兩家機構推舉社會觀護員。

  據了解,家庭訪視與社會調查是“社會關護員”的主要職責。一般法院會指派兩名“社會觀護員”進行聯合調查,針對不同的調查對象,采取走訪、觀察、談話等方式,了解未成年子女的意愿、心理、情感狀態、生活狀況、撫養狀況、雙方父母的撫養能力及既往履行撫養義務的狀況、父母獲得親屬授助的可能性、父母的身體健康情況及性格、行動傾向,對未成年人進行心理咨詢、輔導等。

  在上述案件中,除了原被告,他們的父母、同事、領導以及孩子身邊的鄰居等人均是受訪對象。例如,“社會觀護員”除與未成年人的父母進行交談外,還特意到舟山孩子奶奶家,觀察撫養條件、情況,與鄰居、村長進行了交談,制作出了比較客觀、詳盡的社會觀護報告。

  “社會觀護員”能助法官做出客觀全面的裁決

  海曙法院民一庭家事審判合議庭審判長劉先霞說,以往在調解類似案件的時候,由于沒有中立的第三方機構,也缺乏客觀的調查報告,只能根據雙方當事人的陳述來裁決,除非有爭議比較大的事實法院才會專門去調查,像上述案件,以往的判決會傾向于收入多的一方,這樣往往會有難以服人的情況出現。現在可以多了一個“社會關護員”提供的報告參考,可以做出更加全面合理的裁決。

  張丹丹表示,作為中立的第三方,由“社會關護員”出面調查有兩大便利,一是可以更加客觀地了解到原被告之間私底下真實的情感狀況。可能兩人在法庭上會爭得面紅耳赤,但是到了庭下可能會有另一番情形,這些就需要“社會關護員”私底下與兩人貼心地交流后才能得知。二是可以消除受訪者的戒心,相對于法官的身份,“社會關護員”更容易讓受訪者吐露真情,不講客套話,從而了解到客觀真實的情況。

  在上述案件中,“社會關護員”出具的調查報告認為,原、被告雙方有感情基礎,感情未完全破滅,具有解決的可行性,建議小孩由被告的母親在老家幫助撫養至上小學前,到了入學階段,最好能到寧波被撫養長大。

  關于“社會觀護員”的法律地位,張丹丹表示,“社會觀護員”不是一般程序的代理人,他與當事人或其關系人之間并不存在委托關系,也不是法定代理人。而是在法院事先告知當事人的情況下,由法院委托、社會公益組織推薦,以其獨立地位依法履行其公益性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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