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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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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一次性撫養費可要求追加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10-20 點擊數:7

一、案例
張某與其丈夫郭某共育有三個子女,長子郭甲,次子郭乙,小女兒郭丙。1985年,郭某與長子郭甲、次子郭乙簽訂了分家協議,就贍養問題做了如下約定:“1.長子郭甲扶養母親,次子郭乙扶養父親。2.父母在60歲以前,哥倆每人每月給零花錢5元,60歲以后每人每月給10元。”郭某于2010年去世后,次子郭乙對郭某進行了安葬,此后母親張某獨自生活。2014年,張某將三名子女起訴某人民法院,要求隨次子郭乙生活,長子郭甲給付贍養費1000元,其他二子女給付贍養費各500元。醫藥費由三子女共同承擔。
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的長子郭甲和次子郭乙雖然于1985年簽訂了分家協議,兩人也按照分家協議履行著各自的義務,但是并不能完全免除次子郭乙、小女兒郭丙對母親的贍養義務。原告張某自己每月有1200元收入,并愿意由次子郭乙照顧,故判決原告張某隨次子郭乙生活,長子郭甲每月給付贍養費300元,承擔原告張某醫藥費的二分之一,次子郭乙、小女兒郭丙各負擔醫藥費的四分之一。
二、法律評析
“一次性子女撫養費”可按物價追加。撫養費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的數額的合理要求。《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費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八條規定,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子女可以要求增加撫育費。本案中原告余某父母離婚時間是2008年,當時雙方協議余某父親當庭一次性給付子女撫養費23000元。2012年度河南省農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為5032.14元,平均每月419元。根據上述情況,余某父親原來給付的撫養費目前顯然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因此河南某人民法院判決支持了原告余某要求增加撫養費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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