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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子女與親生子女之間能否結婚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8-28   點擊數:12

  法律解讀:

  擬制血親是指本來沒有血緣關系,或沒有直接的血緣關系,但法律上確定其地位與血親相同的親屬。

  如:養父母與養子女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享有與生父母子女相同的身份和權利義務。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繼父或繼母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也同于生父母子女關系。

  擬制血親因收養的成立或撫養事實而發生,因一方死亡或收養解除而消滅。因收養關系或繼父母婚姻而產生的兄妹、姐弟關系,但需要指出的是,從直系血親的定義上看,擬制血親不屬于直系血親,不受到婚姻法第二章第七條有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限制。

  對于擬制血親能否結婚的問題,雖然法律沒有明確規定。

  因繼父母婚姻而成立的兄妹關系是姻親,不是擬制血親。養父母與養子女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享有與生父母子女相同的身份和權利義務是成立的, 但是因繼父母婚姻而產生的兄妹、姐弟關系實際上是因為繼父母婚姻造成的親戚關系,不算擬制血親。

  如果說從道德倫理上反對因繼父母婚姻而成立的兄妹結婚,實際上造成阻礙的是其父母的婚姻關系,其二人只要不是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從血統上來說是沒有問題的。而且如果其二人相愛結婚在前,父母各種無現任配偶又在其后相愛,怎么能阻止其父母結婚呢,都是姻親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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