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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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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房產過戶必須公證?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12-02 點擊數:32
【案情回顧】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4年第8期公告了一起南京市的行政訴訟案件,在法律界、公證行業及社會上引起很大關注。有律師稱,這一公報案例否定執行了23年的繼承房產、贈與、遺贈房產過戶需要辦理公證才能過戶的做法,影響極大。
XX市XX區AA大道BB號CC花園DD室房屋所有權人為曹某某。2011年5月23日,曹某某親筆書寫遺囑,將該房產及一間儲藏室(8平方米)以及曹某某名下所有存款金、曹某某住房中的全部用品無條件贈給一個名叫陳某某的女士。2011年6月22日,曹某某去世。
之后不久,受贈人陳某某準備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但被拒絕。當陳某某再次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時,南京市江寧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江寧區住建局)以“遺囑未經公證,又無‘遺囑繼承公證書’”為由,答復不予辦理遺產轉移登記。
為此,陳某某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要求法院確認被告江寧區住建局拒為原告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行為違法。“這個訴訟實在屬于無奈之舉。”陳某某的代理律師李某某接受成都商報記者采訪時稱,陳某某與立遺囑人曹某某屬于戀愛關系,由于曹生前沒有其他法定繼承人,于是通過立遺囑的方式將自己的財產留給了戀人陳某某。
“在第一次被拒絕過戶登記后,陳某某也去申請了公證,由于找不到曹的法定繼承人,遺囑公證辦不了。”李某某律師說,無奈之下,陳某某只能選擇行政訴訟,起訴江寧區住建局不作為,要求其辦理過戶登記。
【法院說法】
辦案法院:“聯合通知”不能作為依據
雙方爭議焦點集中在了1991年司法部、建設部聯合下發的“聯合通知”的效力問題上。江寧區住建局之所以拒絕為陳某某辦理登記,其依據正是這份“聯合通知”的第三條規定:要求受贈人必須持“贈與公證書”或“贈與合同公證書”及相關手續,才能為其辦理過戶登記。
經過審理,XX區法院認為,這份“聯合通知”不屬于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的范疇,且與《物權法》《繼承法》《房屋登記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相抵觸,不能成為房屋登記主管部門不履行房屋登記法定職責的依據。據此,法院判決江寧區住建局限期為陳某某辦理過戶登記。
此案進入二審后,由于住建部門撤回上訴,一審結果就此生效。
“判決生效后,XX區住建局很快就辦理了過戶。”李某某律師介紹,案件持續了兩年多,在訴訟過程中,法院也多次協調,希望住建部門能主動把過戶登記給辦了,但住建部門一直不辦理,法院最終下達判決書,認定住建部門要求公證依據的“聯合通知”違反法律規定,不能成為必須公證的依據。律師說,陳某某案件的勝訴,引起了南京當地的廣泛關注。
【法官說法】
最高法院:“聯合通知”與法律相抵觸
辦案法院法官:“聯合通知”人為增加負擔
朱某法官指出,“聯合通知”屬于規章以下的規范性文件,其效力低于《物權法》《繼承法》及《房屋登記辦法》,不應將“聯合通知”規定的與上位法相抵觸的內容作為繼承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法定要件。“更何況行政行為的實施還應合乎合理性要求,‘聯合通知’將遺囑公證作為繼承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法定要件,在人為增加相對人負擔的同時,不適當地減輕了房地產管理機關在辦理登記手續時的審慎審查義務及其應承擔的責任,有悖合理性原則。”朱某表示。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4年第8期公告了這起行政訴訟案件,并引發關注。最高法院以“裁判摘要”的形式闡明如下: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統一登記的范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司法部、建設部《關于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不屬于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的范疇,且與《物權法》《繼承法》《房屋登記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相抵觸,不能成為房屋登記主管部門不履行房屋登記法定職責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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