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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存款交妻用如作為家庭開銷 離婚不得要求返還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4-09   點擊數:45

 

  【問】

  我與徐女士2012年結婚,婚后我將婚前的10萬元存款轉至徐女士銀行卡中,并將工資卡也交給她,由她負責家庭一切開銷。現在我們二人因瑣事糾紛不斷,我想離婚。請問婚前我個人的這10萬元存款能否要求徐女士返還?

  【答】

  根據《最高院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規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你這10萬元存款確系你婚前所得,可通過賬戶上的流轉加以區分,你與妻子結婚并不必然導致個人財產與夫妻共同財產相混同,因此這10萬元應當是你婚前的個人財產。但根據《最高院關于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若干具體意見》規定,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參照上述規定的立法精神,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已正常消耗的,一方不得主張另一方予以補償或者返還。你這10萬元存款雖然是你的婚前個人財產,但你自愿交付給妻子供夫妻共同生活使用,且在婚后生活中已將10萬元消耗完畢,因此你不得再主張妻子返還該10萬元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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