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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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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丈夫應否承擔妻子私生子的撫養義務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4-28 點擊數:4

【基本案情】
2004年11月4日,曹梅英與王本明結婚。2006年5月,曹梅英生育一男孩,取名王志新(化名)。20010年4月,王本明發現曹梅英與他人有不正當關系,遂提出離婚。經協商,雙方到民政部門辦理了離婚手續,約定夫妻共同財產全部歸王本明所有,王志新歸王本明撫養,曹梅英每月給付500元撫養費,并負責償還夫妻共同債務5000元。2011年7月,因王本明拒絕曹梅英看望小孩之事,曹梅英遂以王本明不是王志新的生父為由,依法提起訴訟,要求變更撫養關系。在法院審理變更撫養關系案件過程中,雙方提出申請要求對王志新作親子鑒定。
【法院判決】
經法院審理認為,經過法醫鑒定,確認了王本明不是王志新的生父。遂判決王志新由曹梅英撫養。之后,王本明以王志新不是其親生子,對王志新不應承擔撫養義務為由,訴至法院,要求曹梅英返還其撫養王志新的1.5萬元撫養費。
【律師評析】
我國《民法通則》第16條第1款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0條規定:“監護人的監護職責包括: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代理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監護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人發生爭議時,代理其進行訴訟。”據此,王志新的監護人是其父母。本案曹梅英與王本明雙方當事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由于曹梅英隱瞞小孩是與他人通奸所生這一重要事實,致使王本明將小孩當成自己的親生子女撫養。從法律上講,王本明在不明真相的情況下,雖然對王志新進行了撫養,但他既非的生父,也非小孩的養父、繼父,故對王志新不應承擔法定撫養義務。
同時,按照《民法通則》第58條第3項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見的情況下所為的”民事行為無效。故王本明受欺騙,在違背自己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撫養了王志新,應屬無效。
《民法通則》第61條規定,民事行為被確認為無效后,當事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受到的損失。而且,夫妻關系存續有效,并不意味著夫妻一方必然要承擔另一方違法行為所致的后果。因此,王本明有權要求曹梅英返還撫養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