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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度智障人士結婚是否被允許?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4-11-10   點擊數:661

  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了“不應當結婚的疾病”。那么,患有輕度智障人士能否結婚呢?其是否屬于“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人群呢?

  對于此類情況,法院在處理此類案件時通常存在兩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認為,患有輕度智能缺損,輕度精神發育遲滯的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根據《婚姻法》第10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輕度智障患者,其患的不是不可結婚的病癥,還是有一定的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作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他們也應依法享有婚姻自由的權利。

  第二種認為,此類情形雖然不符合《婚姻法》所規定的4種無效婚姻,但其應當適用《民法通則》的原則性規定。依照《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由于輕度智障患者對自己的婚姻的認知為限制行為能力,那么他的婚姻登記行為就應該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婚姻法》只對有傳染疾病或其他對婚姻有影響的疾病規定不能結婚,但也不是禁止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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