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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之一不同意,是否可以獲得合伙人資格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4-10-22   點擊數:45

  【案情簡介】

  楊某的父親在車禍中同時喪生,楊某是獨子,父母早以離婚,爺爺奶奶已經人世,父親有個弟弟。父親與弟弟還有其他好友合伙開家火鍋店,楊某要求作為繼承人,要求繼承父親的股份,但是叔叔不同意,叔叔認為自己應該繼承部分哥哥的財產,雙方無法達成協議,最后向法院起訴。

  【以案說法】

  成都沈輝律師解析:

  第一,《繼承法》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死者的父母,配偶已經死亡,楊某作為第一繼承人,死者的弟弟不能繼承遺產。死者的全部財產有楊某繼承。

  第二,《合伙法》第五十條,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伙企業的合伙人資格。叔叔作為合伙人之一,不同意楊某成為合伙人,楊某是無法取得合伙人資格,應當要求退還父親的合伙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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